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中的常見問題
發布:中一檢測時間:2021.09.151、工人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能否選擇危害因素進行體檢? 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不能只選其中一種或幾種體檢,應按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檢查,檢查項目是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必檢項目合并,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査可以按不同因素的周期進行。建議對于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員工體檢盡可能安排在有能力完成所有檢查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以避免相同檢查項目重復檢查。 2、接觸《職業健康檢查技術規范》(GBZ 188)規定之外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要體檢? 對于《職業健康檢査技術規范》(GBZ 188)規定之外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丙酮、異丙醇等,原則上不需要強制性體檢,用人單位為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可以征得勞動者同意后進行健康檢査,檢查項目可以與專業人員根據職業危害的特點及相關毒理學資料等進行商議。但是,職業健康檢查專業機構或職業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特殊情況時(如接觸人群中多人出現相同病癥、其他用人單位因接觸同種危害因素發生職業中毒事故等), 職業健康檢査專業人員出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可以建議進行相關檢查,這種情況下用 人單位應按“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執行。 3、對于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的結論中要求復查或進一步檢查的人員,是否必須 要安排復查?不安排復查有什么后果? 目前,在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中,許多用人單位不按職業健康檢査機構要求安排復查, 而是直接將檢查結果異常人員調離或不予錄用(尤其是上崗前檢査),是造成職業健康檢查復査率低、職業禁忌證檢出率低的主要原因。 職業健康檢査針對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目標疾病而進行,其主要目的是檢出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職業健康檢査總結報告結論中建議復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進一步確定勞動者是否有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因此,未按職業健康檢査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完成復查,職業健康檢査機構不能作出相應結論,實際等于未完成本次職業健康檢査,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給予相應處罰。 如果未按要求復査,對于可能受到職業損害的勞動者,將因未及時發現職業病而延誤治療,用人單位更可能因此錯過發現和控制職業病事故隱患的時機而釀成大事故。對于可能存在職業禁忌證者,不予復査而直接調離或不予錄用,對勞動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業權的風險;如果是熟練工,對用人單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能否增加和減少?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必須根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如噪聲、苯等)和檢查類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等),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技術規范》(GBZ 188)確定,其中必檢項目任何人(包括職業健康檢査專業人員)均不得減少,如果缺項則不能作出職業健康檢查結論與評價;選檢項目由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勞動者健康情況選定,應遵照執行。以上兩類檢查項目應視為“強制性檢査項目”,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有責任與義務遵照執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不冋情況建議增加其他檢查項目,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適當釆納,用人單位也可以出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提出增加《職業健康檢查技術規范》(GBZ 188)規定之外的檢査項目,這些檢査項目均應向勞動者說明其目的和意義,征得勞動者同意后執行。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的不怡當做法有哪些? 職業健康檢査結果告知方面,用人單位有些不恰當做法: (1) 張榜公布所有人體檢結果。 (2) 張榜公布體檢異常人員名單。 (3) 張榜公布體檢正常人員名單。 (4) 張榜公布復査人員名單。 (5) 僅向體檢異常人員出示體檢結果。 (6) 僅向需復査人員出示體檢結果。 這些做法都不太恰當,存在侵犯勞動者隱私權或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建議用人單位采用一對一方式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所有受檢者并簽名確認。 6、個人能否自行委托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這種檢查有效嗎? 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原則上, 職業健康檢查應是用人單位委托職業健康檢査機構進行。但是,目前有些單位沒有按相關規定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査,甚至隱瞞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出于保護健康的目的,常自行到職業健康檢査機構要求檢査。職業健康檢査機構依據勞動者提供的資料,以個人委托方式接受勞動者進行體檢,這種體檢一般視為“健康檢查”。 這種個人委托體檢,僅由勞動者單方提供的資料,體檢機構僅對檢査項目結果的準確性負責,不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負責。如果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情況屬實,則有相應的效力。 7、用人單位組織員工職業體檢時,如員工不愿意參加體檢或復查,應如何處理? 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的義務,并未對放棄接受體檢的行為及后果進行規定。員工放棄職業健康體檢或復查(應有書面聲明),可視為放棄該權利,應該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査的情形進行處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該員工繼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員工自動離職后,過了幾個月再返回公司說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要求補檢,或者說得了職業病,要求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該如何處理? 自動離職是指在職工出現不辭而別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依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義務后職工仍不到崗,許可用人單位對職工作出中斷勞動關系處理的一種方式。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如果未履行相關程序揸自離職屬嚴重違紀行為,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自動離職后,企業規范的做法是做違紀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且要把這個決定送達本人,直接送達不了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送達不了被退回來的將其公告,這是一個完整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一般來講,勞動關系解除后,員工的一切問題就與原用人單位無關。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其民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所以,當發現有員工“自動”離職時,應了解其是否因疑似職業病而離職,如屬疑似職業病,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診斷和治療,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在職和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檔案各應保存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但在配套法規、標準中并未對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保存期限作出明確規定。鑒于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分清職業危害責任有重要意義,建議長期保存為妥。 (來源:職業安全衛生網)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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